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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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22:55    文章来源: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39682689/answer/2884877385
文章摘要: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到底有何区别呢,以下从7个方面加以区分: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动者应当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并且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则指与劳动者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可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所以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建立;

可以是法人之间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建立,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
由于劳务关系的建立具有灵活性,同时对繁荣市场经济和解决就业问题益处较多,故我国法律法规对提供劳务者主体资格的要求,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所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不仅体现在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上,还体现在行政隶属关系上。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了需要提供劳动之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主动遵守其相关的规章制度,从事所分配工作的同时还需要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劳务合同:不特定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由于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故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主体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对外责任)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动者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

在此过程中,如若是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

(相互责任)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合同:(对外责任)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相互责任)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会产生的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

故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即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因此法律干预程度较高。

劳务合同:由于劳务关系主要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充分协商的,因此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5、伤亡事故后果处理不同


劳动合同:主体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合同: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一般只能按照《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

即损害事故的发生,全部是由提供劳务者的过错(故意和过失)产生的,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责任;
劳务关系主体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发生侵权行为时,侵权责任的承担可依照《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确定。)


6、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及民法典调整,如因此发生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7、法律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合同:因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故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当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

如对劳动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劳务合同:因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为三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在三年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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