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第三方支付是网络借贷行业的最大风险
从网贷之家获悉,P2P网络借贷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民间借贷自古就有,原始的亲戚朋友间的民间借贷就是借钱给谁就直接把钱给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产生了网上购物等新事物。P2P形式的网络借贷也应运而生。从网贷之家获悉,P2P网络借贷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民间借贷自古就有,原始的亲戚朋友间的民间借贷就是借钱给谁就直接把钱给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产生了网上购物等新事物。P2P形式的网络借贷也应运而生。 中国现阶段的网络借贷还在起步阶段,需进一步规范。特别

现在,几个比较大的网络借贷网站每月交易量在数亿元,这么大的资金进入网站公司的账户,仅靠网站公司高管的道德操守来约束,风险实在太大,而且作为网站公司的高管所冒涉嫌经济犯罪的风险也实在太高。 第二、通过第三方支付后,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明确,而且出借人无法知道钱到底借给了谁。如果说,事后出现问题的话,从法律关系上就无法找到这个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网络借贷往往借贷双方并不见面,电子借条或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存在很大争议。投资者把借出资金汇入网站公司账户,然后网站公司转账给借入者,怎么证明投资者与借入者的借贷关系呢? 第三、通过第三方支付以后,承担的费用实在太高。比如说,一笔借贷交易,投资人和借款人总共要承担千分之六的费用,这是违背互联网低成本运作思想的规律的。假如第三方支付真的起到了监管资金的作用,那么这样的成本不管是平台还是投资人、借款人都是无法承受的。 当前,网络借贷行业里出现的风险绝大多数由第三方支付引起的。假如说,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能非常隐蔽地触碰到借贷双方的交易资金,投资人也不可能这么容易上当。 3、网络借贷也应该让借贷双方的资金直接来往 在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借贷归根到底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其只不过是借助了互联网传递信息快捷、方便的优点,但不能违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一、借贷合意 网络借贷往往借贷双方并不见面且可能远隔千里,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只能通过互联网,在这一点上,互联网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当借款人在网站上发布借款标就是向投资人发出借款的要约,全国人民甚至全世界人民都可以看到他的这个要约,如果投资人投了这个标就是形成了借贷合意。当然,为了防止借款人事后耍赖,最好还是要求借款人到网站公司当面签订借款协议。 二、实际支付 当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后,就是借贷双方的借贷标的物(货币)的支付。现代化的银行支付系统为人们的资金来往提供非常便捷的解决方案,投资人根据网站公司提供的借款人的账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汇款等方式直接汇款借款人,投资人的汇款凭证就是最直接的借贷支付证明。 通过上述对网络借贷的借贷合意和实际支付的描述,大家应该能理解网络借贷双方的资金直接来往是最合法、最安全、最方便、最经济的。当然借款人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和本金,也应该由借款人向投资人直接支付。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你要借钱给谁,一定是直接支付给谁,不会另外托第三方支付的,网络也应该是一样。真理只有一条,歪理有千千万万条,投资人应该擦亮眼睛,不要去投资借给谁都不知道的平台,也希望网络平台能高瞻远瞩,不要受眼前小利影响,破坏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方式,但必须在国家法律范畴内运行,也必须具备民间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只有这样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合法的保障,才能有效解决沉淀资金托管的问题和虚假借款人问题,才能彻底杜绝网络平台向借贷双方隐形收费、赚取利差、挪作他用,才能彻底防止淘金贷卷款逃跑事件再次发生。最终实现网络借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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